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幼儿园,长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为孩子讲解交通标志
改革开放以来,立足儿童健康成长,观照儿童生存和发展多方面需要,不断建构和完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领域的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和守法已成为我国儿童保护事业的鲜明特色。
一是完善立法体系。在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上应当持续发力,细化深化有关儿童参与权、校园安全、交通安全、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,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着力解决“政出多门”可能导致法律条文衔接不畅的问题,健全立法部门协调机制,加强沟通交流,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,避免政策规定效应抵消。健全相关配套制度,坚持“儿童最大利益”原则,完善强制报告制度,健全家庭和社区监护制度。
二是严格行政执法。儿童权利保护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的力度和科学性。在执法领域,一方面要加大对食品安全、校车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和密度;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管,将偏重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执法并重。同时,应当加强对行政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,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,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,督促执法主体遵守法律法规,确保儿童权利落到实处。
三是强化司法保护。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逐步健全,但儿童权利司法保护依然任重道远。今后应当建立健全儿童权利保障的特殊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,完善适用少年法庭的司法程序和办案程序,注重培养专业儿童权利保障司法人员。
四是保障全民守法。保障全民守法,首要是普法,让法律入心入脑。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,不断提升其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。加强法律宣传教育,坚持“谁执法谁普法”、“谁管理谁普法”、“谁服务谁普法”原则,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法治意识,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,鼓励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儿童,预防针对儿童的犯罪,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。(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 董双蕾)